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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临朐县校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导读:【宇通校车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收费管理,规范校车费收支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鲁价费发(2011〕74号、临政办发(2012〕146号及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全县校车收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校车价格收费应坚持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控制运行成本,合理费用开支。
    本文章发表于:宇通校车销售中心 作者:校车 发布时间: 09月11日 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收费管理,规范校车费收支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鲁价费发(2011〕74号、临政办发(2012〕146号及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全县校车收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校车价格收费应坚持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控制运行成本,合理费用开支。

      第三条 校车不得对外承包经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四条 校车费收支实行以教管办为单位的法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镇街校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校车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镇街报账员负责该镇街校车财务工作,按照规定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条 校车收费的财务支出实行教管办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需报县教育局研究批准。

      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立校车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教管办校车管理办公室应明确报账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第八条 建立校车收费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按制度规定分工,责任清楚。

      第九条 校车管理办公室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核算校车费财务收支和结余情况,分析原因,做到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校车收费标准的确定要以镇街为单位,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的确定,根据全镇所有校车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核算,最高不得突破每月每生120元。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或季度收取学生乘车费,统一使用由县教育局印制的《临朐县校车收费专用收据》。各镇街校车管理办公室根据各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汇总本镇街当月校车缴费,以校为单位填写《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乘坐的原则,禁止任何强制乘车并收费牟利行为

      第十三条 校车收费全部纳入校车费账务管理,严禁设账外账,严禁外借、挪用

      第十四条 校车收费及备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校车收费收入。

      第十五条 校车收费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校车收费只能用于支付校车运营成本的各项支出。包括驾驶员工资、保险,校车保险,车辆燃油,日常维修保养,随车教师补助,校车必需的日常消耗品支出。

      第十七条 收费支出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所有日常支出要以教管办为单位到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结报,手续要齐全。

      第十八条 大额支出暂按中小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核算中心根据各镇街实际业务需要核发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由报账员专职保管,合理开支,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对于租用的个体车辆也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章 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车费财务收支结余是指校车因运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校车费净收益原则上要用于本镇街校车大型维修、车辆更换等支出。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校车管理办公室每季末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及收费支出清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车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教管办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县教育局,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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